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防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ANTI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缩写CA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科技工作者,动员多方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践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促进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专业水平,促进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与推广,促进实现终止结核病目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结核病学科发展;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以及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结核病控制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编制科普宣传材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结核病防治科学思想和技术信息;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更新结核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中国防痨杂志》、《结核与肺部疾病杂志》及相关学科科技书籍;
五、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的制定,开展结核病领域团体标准编制和推广应用;
六、接受委托依法开展结核病防治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与结核病防治相关新技术等的论证、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七、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与评价;根据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相关展览等;
八、开展中国防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九、反映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经批准后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专科)或相当学历及以上,或获初级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结核病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
(二)从事结核病防治、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出版、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三)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防痨协会;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科研、教学机构等;
(三)其他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合法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学术团体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优先取得本会的学会资料;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后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凡会员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坏本会名誉的行为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对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是本会会员,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结核病防治研究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卫生管理者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由省级防痨协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本届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可由原推荐的防痨协会或单位会员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更换人员。届中由理事会调整的理事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在本领域中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累计两次及以上不经请假而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结核病防治及相关领域有重要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在本会具有较高威信的会员;
三、有责任心、办事公平、公正、诚实,能够按照《中国防痨协会章程》及相关政策、程序办事;
四、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协会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及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时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主持制定本会发展方向、规划。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草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